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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宣判 为何没定董志民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3-04-10 21:52:57   来源:个案说法  

蓝天彬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相关资料图)

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

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

案情

2022年1月2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社会关注。经公安机关侦查,视频中女子来自云南,名叫小花梅。

法院6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将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二人将小花梅以人民币5000元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1999年,董志民与小花梅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名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其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拐卖妇女罪。

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其拐卖行为均已超过追诉期。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进行追诉,李某玲、刘某柱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追诉。

来源:新华社

采访对话

方弘: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其拐卖行为均已超过追诉期。为什么过了追诉期的案子,通常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呢?本案中为什么还是追究了其中五个人的刑责?

蓝天彬律师:实际上,追诉时效一方面是考虑了司法的公正,另外也考虑到司法效率。因为,有些案子不可能无休止去追查。这就要两者之间有个平衡,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的危害性。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去年,最高检有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案子。一个女人遭受丈夫对她家暴,家暴得非常厉害。最后,她忍无可忍把丈夫给杀死了。杀死了之后,她就外逃了。他外逃之后,也没有再作案。20多年后,这个女人又回来了。最高检审查认为,一方面她遭受了严重的家暴,另外一方面她也没有新的社会危险性了,最后决定不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所以,追诉时效期限是折中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危害性的。我们不能说它一定不好,也不能笼统得说它一定好。它实际上是一个平衡。

方弘:也就是说过了这么长时间,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犯新罪,她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小很多,也不用浪费太多的司法资源了。当然这只是一个角度。

蓝天彬律师:对。它实际上是分层次的。实际上,追诉时效期有4个档。

首先,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诉了。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犯罪情节相对来讲会比较轻。

第二种,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第三种,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第四种,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是20年以后,我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要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有5个人是被追究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的。因为超过20年了,检察院向最高检报请,最高检核准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另外两个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考虑到他们的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同时也没有再犯罪,相对来讲社会危险性没那么大了。

方弘:董志民跟小花梅发生关系,而小花梅又属于一种精神疾病的状态,董志民算不算构成强奸罪?

蓝天彬律师:这也是大家一直在讨论的。从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在婚姻内发生强行的性行为,一般是不认定为强奸罪的。另外,强奸罪本身也需要调查取证。这个事情可能牵涉的年代比较久远,也不太好取证。综合两方面,法院没有给他认定强奸罪。

方弘:也没有定董志民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也是因为过了追诉期吗?

蓝天彬律师:对。关于董志民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我在去年写文章时就探讨过,我认为可能是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了。因为,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实际上是三年,法定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了。本案都已经超过20年了,我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二,这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也有,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的地方是按照收买之日起算追诉时效期限,但是也有地方是按照被解救之日起算追诉时效期限。

如果按照被解救之日来讲,这个案子就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我们从这个法条本身的理解来看,收买这个行为可能更好的理解为是一个当时当地就已经完成了的行为。从法条本身的理解来讲,可能是按照收买之日来起算追诉时效期限会更准确一点。这也就导致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了。

方弘:对于董志民的量刑,仍然有网友会觉得量刑有些轻了,您怎么看呢?

蓝天彬律师:首先,大家看一下他们的法定最高刑。非法拘禁罪正常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件对董志民判了3年;还有虐待罪,虐待罪正常的话是法定最高刑是7年,对董志民是判了66个月,数罪并罚9年。

实际上,这两个罪名基本上都算是顶格判了。综合来看,我认为刑期还是比较适合的。

方弘:之前也有媒体报道,一些判决书已经有一些线索,就是丰县涉嫌拐卖妇女罪的行为应该不止这一起。相关部门已经组成调查组进行相应的调查,最终是否会因为时间久远,过了追诉时效,而不会再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蓝天彬律师:确实是有可能的,就像我刚才讲的追诉时效期间,它本身就是考虑到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效率,以及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这三个方面。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也要面对这样的现实,也可以考虑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做一些完善。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修改之前,我们还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来执行。

其次,类似的案件,我也关注到了很多地方还是对犯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很多人宣告缓刑了。可能,当地的司法机关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可能,双方生活久了也成了家有了孩子。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认为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还是要认真对待,既要符合国法,同时也要符合天理和人情,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语

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小花梅在医院接受治疗,她的长子说,他们已经有了低保、医保,政府又帮弟弟、妹妹办理了困境儿童救助。弟弟、妹妹都在上学和上幼儿园,村里“爱心妈妈”经常到家里帮助洗衣、做饭。镇里、村里的干部也常到家里看望。徐州市副市长孙文华说,徐州市委市政府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发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如何根本杜绝这种人间悲剧的发生?拐卖人员为了获得几千块的利益,贻害了一个女孩的一生,一个家庭的失守。董志民所表现的对妇女尊严身体的践踏,反映出他人性当中丑陋和邪恶。而在父亲董志民的残忍行为以及母亲小花梅的遭遇的刺激下,八个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也非常值得我们担忧。挽救人性,家庭教育是根本,而家庭教育的根本在于母亲和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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